病例:患者,男,40+岁,于某县医院胃镜检查活检,病理诊断胃粘膜息肉。为了明确诊治到A医院就诊,胃镜检查活检,病理诊断:中分化鳞癌。为了进一步明确诊治就诊于B医院,直接予全胃切除术,术后未见癌细胞。
司法鉴定过程中,专家调阅A医院病理切片,诊断:(贲门口)局灶鳞状上皮高级别异型增生(上皮内瘤变)。鉴定结论:1、A、B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;A、B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完全原因,在这完全原因中,A医院的过错是导致目前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,B医院的过错是导致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。
诉讼过程中,B医院申请重新鉴定、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,鉴定人员当庭回答一句:结果互认的前提是病人的安全,B医院当庭撤回重新鉴定申请。
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结果互认的是检验、检查的数据信息,而不是诊断结论;第四条规定了结果互认的原则“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,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,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,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,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”;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况不能互认的:(一)因病情变化,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、疾病诊断不符,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;(二)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;(三)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(如手术、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);(四)患者处于急诊、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;(五)涉及司法、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,(六)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。
该病例,首先是诊断思维错误,前面有两次完全相反的病理结果,应当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;其次,互认的应当是病理切片,而不是病理诊断结论,即使不再次活检,也应当调取病理切片;最后,本病例是要手术治疗,也不能结果互认,应当再次胃镜活检。因为B医院医生诊断思维错误、对结果互认的理解错误导致患者永久性损害。而鉴定中心,认可病理切片,但不认可病理诊断,依法调阅病理切片并请专家亲自阅片。
不能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,既有违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,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,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”立法目的,更有违“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安全”的神圣使命。